现在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免费拍照


从今天(8 月 29 日)起,对档案馆和图书馆收藏的物品进行拍照,无需授权,也无需付费。

今天,8 月 29 日星期二,《文化遗产法》第 108 条修正案正式生效,允许免费复制档案馆图书馆内的物品:在此之前,复制文件和书籍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费用。因此,从今天起,档案馆和图书馆的使用者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免费拍照:相机、智能手机或任何其他不直接接触文件的设备,如扫描仪和复印机,都可以使用。但禁止使用闪光灯和三脚架等辅助工具。

对《文化遗产法》的这一修订是一场长期斗争的胜利,由考古学家米尔科-莫多罗(Mirco Modolo)协调的 "文化遗产自由摄影 "运动一直站在这场斗争的最前沿。 这一重要的创新应归功于他们,因为它将允许所有档案馆和图书馆的使用者在不征得许可、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进行摄影。此外,照片还可以在非营利的基础上自由传播。相反,摄影师或专业公司的专业复制仍需获得授权并支付费用。该运动宣称,“自由化”“代表了民间的巨大进步,这也要归功于与 Mibact 的讨论,Mibact 赞成批准一项措施,以支持那些通过学习每天为加强文献资料做出贡献的人,但同时也将产生加强信托关系的效果,这种关系应始终将使用者与档案馆和图书馆管理部门联系在一起”。

以下是《文化遗产法》第 10 条第 3 款和第 3 款之二修正案具体规定的新规则:3.私人为个人使用或研究目的,或公共和私人实体为改进目的而申请或进行的复制,如 果是在非营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者均须偿还赠与管理机构的费用。

3 之二.以学习、研究、自由表达思想或创造性表达、促进文化遗产知识为目的,在非营利基础 上开展的下列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免费的

1) 复制文化物品,但根据本篇第三章的规定限制查阅的档案除外,复制时应遵守保护版权 的规定,不得与物品有任何实际接触,也不得将物品暴露在光源下。

2) 以任何方式传播合法获得的文化财产图像,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一步复制

图片:罗马的萨皮恩扎宫,当地国家档案馆所在地。图片来源

现在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免费拍照
现在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免费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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