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教育工作者要求在法律和法规上承认这一职业


一个博物馆教育工作者工作组起草了一份文件,呼吁从法律和法规上承认博物馆教育工作者这一职业。

专业: 博物馆教育工作者工作组的博物馆教育工作者们起草了一份文件,呼吁从法律上承认他们的职业。事实上,工人们认为,缺乏对该职业的法律和监管承认一直助长了普遍的不稳定和对自由劳动力的剥削。

这份题为 "Per il riconoscimento giuridico delle Educatrici e degli Educatori museali"的文件旨在为这一职业提供一个历史框架(博物馆教育的历史可追溯到约七十年前,1955 年在佩鲁贾举行的一次重要会议上就博物馆教育这一主题进行了辩论,会上首次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博物馆学框架),并澄清和解释为何强烈要求法律承认。此外,文件还列出了博物馆教育工作者的职责、领域和任务,从事这一职业的入门要求以及如何被任命。

工作组解释说,博物馆教育工作者在文化场所、非正规教育、不同受众的学习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教育者的工作,文化遗产与公众,无论是学校团体、家庭还是成人团体,建立起了活生生的积极关系。因此,教育者在促进和弘扬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战略性作用,并承担着明确的责任和任务。

除了在博物馆规划的项目层面上保证其连续性(这是各项活动取得成功的基础)之外,法律和法规对这一职业的认可,可以更好地将这一既重要又被低估的角色纳入博物馆系统,有助于阻止不稳定和自由劳动的情况,并保证高标准的能力。为了代表和保护博物馆教育工作者的形象,使其获得体面的工作条件,该小组正在努力创建一个专业协会

该文件概述了博物馆教育工作者(工作组指出,也可以更广泛地称之为 “文化遗产教 育工作者”,因为他或她在所有文化场所开展活动)的职业概况,回顾了他或她的职责、领 域和任务。 特别是,博物馆教育工作者通过实现有计划的教育干预,使其适应不同类型受众的特 点和需求,以其能力促进文化机构和场所的发展。他/她确定交流和调解方法,针对不同的教育活动目标群体使用适当的实用工具。他(她)参加研究小组,并与参与提升行动的其他专业人员(馆长、保护人员、修复人员、传播和展览管理人员)积极合作。此外,它还参与确定博物馆的特性和使命、机构项目和总体规划,加强文化遗产的教育内 容;规划和实施教育路线,筹备讲习班,使其适应不同类型观众的特点和需求;通过筹备活 动开展教育行动,促进机构成为文化遗产的推动者。它为教育活动编制具体的文本和材料,必要时,为参观期间所学内容的后续再阐释 编制具体的文本和材料。与外部专家(教育学家、社会教育工作者、文化调解员、医学专家、教师等)共同 规划,为有不同需求的公众提供身体和感官方面的无障碍环境和社会融入;合作确 定方法和准备工具,以记录、评估满意度、核实和评价教育活动。开展的教育活动;报告需求和问题,以确保使用得当;处理与学校、公司和使用教育和/或培训服务和活动的其他各方的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准备与将要开展的教育活动有关的场所和设备。

该文件还规定了获得该职位的要求,因为博物馆教育工作者的职业 “应被视为具有很高 的知识含量和相当的复杂性”。因此,以下条件被认为是必要的:至少拥有与相关文化场所相关学科的大学学位或公认的同等学历;硕士学位、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提供的与教学法、博物馆教学法、文化遗产传播相关的补充培训,以及在该领域不可或缺且经过验证的经验;至少掌握一门 B2 级外语。

该文件指出,“最重要的是”,“每个文化机构都要有一个专门负责博物馆教育的工作人 员队伍,并尽可能使其内部化和稳定化,这样,其成员的能力虽然各不相同,但却相互补充, 从而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多样化和更高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博物馆教育机构本身应积极并不断地培训其教育工作者。同样重要的是,有关专业人员在开始工作之前,应通过主管人员进行的专门培训,对其工作的文化场所的特殊性做好充分准备”。

该文件最后指出,博物馆教育工作者的职业可以在公共和私营机构中以雇员或自营职业者的身份开展。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文化场所工作,从事相关或不相关的管理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雇佣关系都必须以合同或委派书的形式正式确定,合同或委派书应明确规定 职能、责任以及商定的适当报酬,其中应考虑到研究、构思、设计和开展活动所需的时间。在签订雇用合同时,必须适用《联邦文化部国家文化法律》。

博物馆教育工作者要求在法律和法规上承认这一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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