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提出限制监管机构权力的法案


在文化法令的第一次攻击未果后,联盟再次发起攻击,并提出了一项旨在限制监管机构对授权的权力的法案。就是这样。

文化法令方面的第一次尝试失败后,该联盟 现在再次尝试:提出了一项法案 ,旨在限制监管机构 在景观授权方面的权力 。一月份的第一次尝试并不成功:联盟对亚历山德罗-朱利(Alessandro Giuli)部长的文化法令 提出了一项修正案,但该修正案被宣布为不可受理,随后又被撤回。该联盟的想法是使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再具有约束力 ,某些特殊情况除外(因此不包括文化和纪念性遗产)。在参议员 Marti、Bergesio、Bizzotto、Borghi、Cantù、Dreosto、Murelli、Potenti 和 Pucciarelli 的倡议下,参议院提出了第 1372 号法案。提案人认为,其理由是 “审查监管机构在景观授权程序中的作用,目的有两个:一方面,以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方式确保文化和景观遗产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简化行政程序,防止公共行政成为国家经济和领土发展的障碍”。

根据 Leghists 的说法,事实上,要求监管机构发表意见的卷宗数量 过多,而且这些卷宗并不总是--提案参议员在法案报告中写道--“涉及伟大的古迹或具有特殊历史艺术价值的作品”。因此,联盟所遵循的道路不是通过增加新的人员来加强监管办公室,而是通过引入监管变革来减少文书工作 :为市政当局提供更多的决策自主权(针对 “影响较小的干预”)、“监管办公室表达意见的特定时间”,以及总体上打击 “官僚作风”。该法律将对《文化遗产法》采取行动

法案共有三条 :第一条阐述了改革的理由 ,第二条规定了景观授权程序,第三条授权政府重新组织景观授权程序。立法者打算如何进行?该法案修订了《文化遗产法》(2004 年 1 月 22 日第 42 号法令)。2004 年 1 月 22 日第 42 号法令)进行了四项修改:监督员有最多 45 天的 时间发表意见,在此期限之后,沉默-同意被视为已经形成, 主管行政部门将继续进行授权申请;在《法典》第 152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监督员的意 见不具约束力,且具有强制性 (道路和采石场的开辟、工业和民用工厂管道的铺设、 在历史中心或公众可进入的风景名胜区打桩,或在著名自然景观或历史建筑附近打桩)。其余两项修正案扩大了 “沉默-同意 ”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受干预措施影响的建筑物的所有者、占有者或租户的授权申请,这些干预措施要求行政当局核实景观的兼容性。

最后,联盟法案授权政府在该法 获得批准并可能生效 后的六个月内通过一项或多项法令,对景观许可程序进行有机审查。“通过这些措施,”北部地方立法团参议员在其关于该法案的报告中总结道,“目的是确保更高的法律确定性、更快的行政决策时限,以及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之间更合理的权限分配。所有这一切都不会影响景观保护的质量,相反,监管机构更有选择性和更有效的干预将使景观保护受益”。

图片:文化部。图片:Finestreull’Ar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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