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与法律:同意撤销非法行为的一年期限


宪法法院确认,依职权取消行政措施(包括与文化遗产有关的行政措施)的一年期限不 会损害对历史和艺术遗产的保护,也不违反宪法原则。

宪法法院澄清了一项原则,该原则注定会对公民与公共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也会对文化遗产产生重大影响:1990 年第 241 号法律规定的依职权取消不合法行为的一年期限 也适用于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授权,这不会对保护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的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6 月 26 日提交并于 7 月 2 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 88 号判决确认了这一点,宣布上述法律第 21 条之九的宪法合法性问题毫无根据。

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艺术品自由流通证书在签发六年后 被取消的问题,即文化财产最终 出口到意大利境外所需的授权。在本案中,该程序所涉及的画作最初获准自由流通,但后来被认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行政部门试图通过取消授权来纠正错误,但这一行动已经超过了行政自卫一般规则规定 的一年期限。

宪法法院所在地协商宫
宪法法院所在地协商宫

文化利益不能成为一年期限例外的理由

在评估该规则的合法性时,宪法法院认为,尽管根据《宪法》第 9 条的规定,保护文化遗 产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但对行使依职权撤销权规定严格的时限并不会牺牲这种利益。得出这一结论的原因在于,这一利益在行政程序的初始阶段,即授权评估和签发 阶段就已 经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事实上,宪法法院提到了行政程序法和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这些规定保证了对 “敏感 ”利益(如 文化利益)的 区别对待和强化处理。在签发自由通行证时已经规定的预防措施应能避免错误并保护艺术遗产。因此,错误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后才被发现,这并不能成为减损自卫的年度时限这一一般规 则的理由

依职权宣布无效是一项独立自主的工作

法院推理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区分在采取有利措施时行使的权力(在本案中为签发证书)和随后的审查权。依职权取消是一种不同的权力,受其自身规则的制约,包括一年的时限和评估多方利益的义务。

事实上,行政机关在评估是否取消自己的行为时,不仅要考虑最初的公共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确定性,以及有利决定的接受者(即个人)的依赖地位,如果后者没有恶意行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话。因此,行使自卫权需要进行更广泛的平衡,而不仅仅是考虑文化利益。

作为宪法价值的法律确定性

法院认为,引入行使自卫权的强制性时限并不会损害良好管理原则;相反,它加强了这一原 则。事实上,宪法法院认为,规定时限不仅能提高发布措施阶段的效率和问责制,还能保证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从宪法角度来看,法院强调,行使公权力不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优越地位,而是作为一种服务形式。这一概念要求遵守明确的规则,包括时间 规则:时隔一年,行为不可撤销,这对公民构成了一种保障,公民可以依赖公共行政部门获得的所有权的稳定性。

公共利益还可以通过遵守规则来衡量。

第 88 号判决符合个人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的平衡观点。法院在承认文化遗产保护利益的首要价值的同时,也排除了这一价值可以作为无限期压 缩个人权利的理由。时间在其保障功能中成为实质正义的工具,防止公共行动无限期延长,损害合法期望。

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是相关的艺术资产,如果已经接受了行政部门的评估并成为有利措 施的对象,也不能从有关自卫的普通规则中减去。这种做法并没有贬低文化利益,而是将对文化利益的保护置于一个承认公民权利享有同等尊严的体系之中。

最后,协商会议的声明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效率和保护个 人权利之间取得了平衡。年度限制并不是合法性的障碍,而是一种事实上责成行政部门及时行使权力的措施,以避免滥用权力或逾期重新审议,从而损害信任原则。法院认为, 法律 确定性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是受宪法保护的价值。

通过 2025 年的第 88 号判决,宪法法院确立了一项将成为判例法的原则:保护文化遗产的利 益(尽管具有宪法地位)并不构成依职权撤销不合法行政行为的一年期限的例外情况。

文化遗产与法律:同意撤销非法行为的一年期限
文化遗产与法律:同意撤销非法行为的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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