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批准关于文化遗产对社会的重要性的《法鲁公约


参议院以 147 票赞成、46 票反对、42 票弃权通过了《法鲁公约》。该文本现提交众议院进行二读。

随着参议院投出赞成票(147 票赞成,46 票反对,42 票弃权),意大利距离通过欧洲委员会的《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 越来越近。意大利于 2013 年签署了该公约,其通过的立法程序一直麻烦不断,六年来一直在等待结束(但现在,随着参议院投赞成票,结束指日可待:下一步将是众议院批准法案进行二读)。

人民民主党、五大运动、意大利万岁、自由党和乌干达党投了赞成票。联盟投了反对票,意大利力量党参议员投了弃权票。Pentastellata 参议员玛格丽塔-科拉多(Margherita Corrado)也投了反对票,她所在的团体也投了反对票。文化遗产部部长达里奥-弗朗切斯基尼对此表示满意:“参议院批准了《法鲁公约》,”他说,“这是意大利采纳欧洲委员会推动的这一重要文件的重要一步。该文件承认文化遗产是促进领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希望下一次通过众议院时,各方能尽可能达成共识,因为文化是一个团结并克服对立的问题”。

正如博物馆总局网站上的非官方意大利语译文所述,《法鲁公约》的出发点是 “欧洲 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在其成员之间实现更紧密的联合,以捍卫和促进那些以尊重人权、民 主和法治为基础的理想和原则,这些理想和原则构成了它们的共同遗产”。在 “共同遗产 ”方面,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潜力可以成为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的 资源,每个人都有权 “关心自己选择的文化遗产,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自 由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一部分”。

该文本由 23 条组成,分为三部分(目标、定义和原则;文化遗产对社会和人类发展的贡 献;对文化遗产和公众参与的共同责任;监督与合作;最后条款)。第 1 条承认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定义,文化遗产权是参与文化生活权的固有内 容”,承认 “个人和集体对文化遗产负有责任”,并强调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文化遗产的目 标是人类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它还指出,“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从过去继承下来的一系列资源,无论其所有权属于谁,它们都反映和表达了各民族不断发展的价值观、信仰、知识和传统”。遗产社区是由一群重视文化遗产的特定方面并希望在公共行动的框架内维持这些 方面并将其传给子孙后代的人组成的“(第 2 条);”一切形式的文化遗产“(第 3 条)。第 2 条);”欧洲所有形式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记忆、理解、特性、凝聚力和创造力的 共同源泉“(第 3 条);”人人有权享有文化遗产“(第 4 条)。第 3 条);人人有权 ”受益于文化遗产并为丰富文化遗产做出贡献“;以及 ”文化遗 产权的行使仅受民主社会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 4 条)。

此外,《公约》还责成欧洲国家 “通过文化遗产的鉴定、研究、解释、保护、保存和展示,突 出文化遗产的价值”,确保人人有权享有文化遗产,“营造一种支持参与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经济 和社会氛围”,“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第 5 条),“鼓励对文化遗产权利的思考”(第 6 条)。第 5 条),“鼓励对介绍文化遗产的伦理和方法进行思考,尊重解释的多样性”,“发展 文化遗产知识,将其作为促进和平共处的资源”(第 7 条),“促进文化遗产的综合管理”(第 8 条),“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第 9 条),“促进文化遗产的保存”(第 10 条第 7 条),“促进对影响文化、生物、地质和景观多样性的政策采取综合方法,以实现 这些要素之间的平衡”(第 8 条),“确定并宣传可持续管理的原则,鼓励维护”(第 9 条)。文化遗产作为经济发展因素的潜力也得到了强调,因此,《公约》要求各国 “提高 对文化遗产经济潜力的认识并加以利用”,“在规划经济政策时考虑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利 益”,并 “确保这些政策尊重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而不损害其固有价值”(第 10 条)。

在文化遗产的管理方面,《公约》要求缔约国 “促进各部门和各级公共机构采取综合 的和充分知情的方法”,“制定公共当局与其他行为者合作的创新方法”,“尊重和鼓励 补充公共当局作用的自愿行动”,“鼓励对遗产保护感兴趣的非政府组织为公共利益而行 动”(第 11 条),鼓励所有人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第 11 条),鼓励所有人的参与(第 12 条),“促进对遗产保护的参与”(第 13 条)。第 12 条),“促进将遗产内容纳入各级教育,不一定将其作为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而 是作为其他研究领域的一个富有成果的来源”,“鼓励在教育系统内外开展持续的专业培训 和知识与技能的交流”(第 13 条),加强 “促进遗产保护的行动”(第 14 条),“促进遗产保 护工作的发展”(第 15 条)。第 13 条),加强 “提高内容质量和努力保护信息社会中的语言和文化多样性的行动”, 促进 “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存、估价和保护的国际标准,同时打击非法贩卖文化财产”, 消除限制获取信息的障碍(第 14 条),监督法律、政策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第 15 条)。第 14 条),监督有关文化遗产的法律、政策和做法(第 15、16、17 条)。

参议院批准关于文化遗产对社会的重要性的《法鲁公约
参议院批准关于文化遗产对社会的重要性的《法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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