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的出口是文化产业中最微妙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因为它不仅涉及法律 领 域,而且显然还涉及政治领域 ,同时也是一个与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问题。一个国家在面对作品可能被投放市场,从而可能离开国境一去不复返的情况时,往往会发现自己面临一个问题:是通过设置文化利益限制来保留资产 ,还是允许其在自由市场上流通。在几天前的一篇文章中,我们看到了哪些理由有利于限制出口,哪些理由相反有利于获 得出口许可,以及确定正确选择的标准是什么。今天,让我们来看看西方一些主要国家,或拥有非常有意义的大量文化遗产的国家, 对艺术品市场的相关立法 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国家都制定了具体的监管框架,以规范艺术品、考古发现和其 他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的出口。由于历史、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差异,各国的监管框架也大相径庭: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产品出口规则不仅对收藏者、拍卖行、画廊和博物馆等该行业的从业者至关重要,而且对负责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当局也至关重要。事实上,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资源,有助于确定一个国家的特性和促进文化间对话。文化产品出口条例的目的是在保护文化遗产的需要与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的合法流通之 间取得平衡。
文化产品出口法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国际关系、 国际条约义务和艺术市场压力。例如,拥有大量艺术和考古遗产的国家,如意大利和希腊,在出口方面往往限制较多, 而其他国家,如美国,则有相对更灵活的规定(例如,在美国,公共博物馆可以出售其作品, 当然是在某些条件下,而在意大利,公共博物馆禁止取消收藏权的做法,即转让博物馆收藏的 物品)。违反出口法的处罚因国家而异,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必须获得自由流通证书,即允许货物出口的授权书 ,其中可能包括巨额罚款和没收非法出口货物等严厉处罚。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八个国家(意大利、法国、英国、德国、西班牙、希腊、瑞士 和美国)有关文化产品出口的主要法律规定:我们将引用每个国家的主要法规来源和法律中 的参考条款。因此,通过比较可以更好地了解与文化财产的保护和国际流通有关的挑战和机遇。
意大利拥有举世公认的丰富文化遗产,保护这些遗产是我国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的法律框架是《文化财产和文化遗产法典》(第 42/2004 号法令),该法典对包括文化产品出口在内的各方面保护工作做出了规定。最近(2017 年 8 月)对相关纪律进行了改革,并由《法典》第 65、68、69 和 70 条加以规范,其中规定文化产品的出口必须经过严格的授权程序。同时,该条款规定,禁止出口属于公共机构或民间认可的教会机构的具有艺术、历史、考古或民族人类学价值的物品。特别是,任何由已不在世、至少 70 岁、价值至少 13 500 欧元的作者制作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必须获得文化部的授权才能出境。如果文物所有者申报的文物价值低于 13 500 欧元,则无需经过正常的授权程序,但仍须向 Soprintendenza 出口办公室(签发授权书的机构)提交自我证明。监管局可以对自我证明进行抽查。
该法明确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如果认为该商品应留在意大利以保存其文化价值,则可拒 绝颁发出口许可(如获准,有效期为五年)。在评估批准或拒绝批准时,法律要求出口办公室 “根据所收到的报告 ”做出合理的判 断。拒绝授权将自动启动宣布该文物具有文化价值的程序,正如行话所说,该文物将被 “通 知”,即受到具有文化价值的限制:该限制意味着禁止该文物离开国境。第 69 条规定了对驳回申诉的上诉,而第 70 条则提出了由国家购买文物的可能性,如 果申请出口许可的文物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出口办公室可以向文化部提出强制购买的建 议,并在程序结束前保留对文物的监管权。如果文化部不想继续购买,它将在 60 天内通知文物所在地区,该地区可以购买该文物。但是,如果公共机构不想继续购买,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取消这一限制,因此该资产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本国领土到意大利境外出售。从根本上说,意大利的法律是为了有力地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其制度倾向于在国内保 护资产,而不是让其在国际上流通。
在法国,保护文化遗产也是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法规主要载于《遗产法》,该法对文化产品的出口作了详细规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甚至占据了《法国遗产法》的第一条。特别是《遗产法》第 L111-2 条规定,与意大利一样,具有历史、艺术或考古价值的物品如无行政当局签发的出口证,不得离开法国领土。与意大利不同的是,流通许可没有时间限制,而是永久性的,并且同样是永久性地保 证该文物不具有 “国宝”(法国用来表示具有文化价值的文物)的性质。不过,这只适用于 100 年以上的文物:对于不足 100 年的文物,证书的有效期为 20 年。
法国的制度规定,对于具有国宝性质的文物,文化部可以阻止其出口。拒绝签发证书的理由必须由国家代表和有资格的人士组成的委员会来证明,该委员会 主席由行政管辖部门的一名成员担任。根据第 L121-1 条的规定,如果拒绝出口,文物所有者就必须将文物留在法国境内,而行 政当局(通常是国家)则有权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提出购买要求。然而,同样根据该条款,法国政府有两个月的时间按照估价提出购买要约。在此期限之后,如果没有提出购买要约,国家就不能再拒绝授权自由流通。如果要约送达,但所有者拒绝,则拒绝授权不再自动失效,而是重新生效,购买要约程序仍然适用。如果资产所有者接受购买,国家必须在六个月内购买作品并支付费用,否则将取消销售。法国的这一制度体现了对保护文化遗产的坚定承诺,防止了最重要的文化资产流失到国 外,但与此同时,与意大利的制度不同的是,它也为资产所有者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因为 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公共机构的购买要约,资产所有者出售其资产的机会就会大 大减少,资产可能会因此而大幅贬值。
英国虽然采用了与欧洲大陆国家类似的立法,但采用的方法更加灵活和多样化。主要法规载于2002 年《出口管制法》和2003 年《文化物品出口(管制)令》。这些法案规定,超过 50 年历史和超过一定价值的文化物品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英国的制度是颁发 “开放式一般出口许可证”(OGEL),允许低于一定金额的文物 永久出口。
一件文物的重要性是根据 “韦弗利标准 ”来确定的,其中有三条:该文物是否与国家的历史和生活密切相关;该文物是否具有特殊的美学意义;该文物是否对某一艺术或历史领域的研究具有特殊意义。
专家顾问“(该领域的专家)将对提案进行评估,并决定该物品是否符合韦弗利标准, 因此是否应被视为具有文化价值(以及该物品是否应被拒绝流通)。如果专家顾问认为该文物具有文化价值,则将案件提交给艺术品出口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评估打算出口的文物是否应留在国内。如果某件文物被认为对国家文化遗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关于自由流通证书的 决定可以推迟一段时间(一般在 4 到 9 个月之间),在此期间,英国机构可以根据审查委员 会建议的市场价格估价,努力筹集资金购买该文物。如果没有购买建议,通常会批准出口。如果文物所有者收到了购买要约,但遭到拒绝,英国国务大臣(即主管大臣)会将拒绝考虑在内: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共机构(博物馆、国民信托基金或类似机构)的购买要约遭到拒绝,自由流通证书就会被拒绝。购买要约也可以来自私人:然而,只有当私人除了提出购买要约外,还签署了允许公众使用该文物的承诺书时,拒绝才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也不会给予授权。如果文物所有者事先表示不愿意接受购买要约,授权通常也会被拒绝。这种 ”推迟 "制度是英国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文化财产的保护和国际贸易之间提供了 一条中间道路。
德国最近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于 2016 年通过了《文化 财产保护法》(Kulturgutschutzgesetz)。出口法规由 Kulturgutschutzgesetz 第 21-27 条规定,该法以欧盟法规(特别是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 116/2009 号法规)为基础。与迄今为止所见的国家不同,德国为每一类物品规定了最低年龄和价值门槛:只有在超过这些限制时才需要授权。例如,75 年以上、价值超过 30 万欧元的绘画作品,75 年以上、价值超过 10 万欧元的水彩画和粉彩画,75 年以上、价值超过 5 万欧元的版画、照片和古籍,50 年以上、价值超过 5 万欧元的档案,150 年以上、价值超过 10 万欧元的运输工具,等等。联邦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这些门槛进行调整。授权书不是由中央政府下属机构签发,而是由房产所在地的州(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签发。主管机构有十天的时间决定是否签发自由流动证明,在此期间,它还可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给该州的另一个机构(如果证明货物只是暂时在德国境内,则没有义务批准申请)。
德国法律的一个特点是设有国家利益文化物品登记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特别许可。Kulturgutschutzgesetz 在第 7 条中规定了哪些物品可以列入登记册:特别是,其标准是该财产是否 “对德国、某一州或其历史区域的文化遗产具有特别重要的 意义,并因此创造了德国文化的特性”,或 “其离开将意味着德国文化遗产的重大损失,因 此,其在联邦领土上的继续存在是否具有特殊的公共文化利益”。如果出口许可获得批准,该文物将从登记册中删除。如果申请被驳回,则会启动一个程序来核实是否有可能进行公开购买:在这种情况下,由 主管文化领域的最高联邦机构通知各州。之后,公共机构有 12 个月的时间提出购买建议,价格由外部专家确定。如果出现了购买的可能性,公共行政部门可以在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提出收购要约。德国法律的一个特点是对财产所有者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如果财产所有者能证明他因经济困难而申请出口,联邦和州有关当局将承诺为购买提供融资担保。业主可在 6 个月内接受报价。如果没有购买,则只能在之前的出口申请被驳回五年后提交新的出口申请。
西班牙保护文化遗产的传统由来已久,第16/1985 号法律《西班牙历史遗产法》(Ley 16/1985 del Patrimonio Histórico Español)对此做出了规定。该法规定,任何超过 100 年历史的文化财产必须获得出口许可才能出境。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出口被宣布为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以及所有因属于西班牙历史遗 产而被国家行政部门明确宣布为不可出口的物品,作为一项预防措施,直至将该物品列入法 律规定的特别保护类别之一的程序启动。
该法第 26 条规定,因此,具有历史、艺术、考古、科学、技术或文化价值的财产的所有 者必须提交授权申请,国家行政部门必须在四个月内做出决定。决定由文化遗产和艺术总监在听取 Junta de Calificación, Valoración y Exportación(资格认证、评估和出口委员会)的意见后做出。西班牙可以颁发永久性出口许可证,也可以颁发 “可以出售 ”的临时许可证(期限为五 年,可延长至十年或二十年)。此外,西班牙法律第 38 条规定,国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待售文化财产的权利,这项措 施允许这些财产留在本国境内。国家行政部门可在两个月内行使这一权利。价格与申请人申报的价值相符。除其他事项外,出口许可须按照申报的物品价值计算累进税率。西班牙与意大利类似,对其文化遗产采取非常保护的态度。
在希腊,文化物品的出口受关于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第 3028/2002 号法律的管辖。该法对文化物品的出口施加了限制。第 3028/2002 号法律第 34 条对文化物品的出口作了规定,规定每一件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在出口之前都必须获得许可,许可由文化部长在听取一个特别委员会的意见后颁发,该委员会必须在申请提交后四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为六个月)做出决定。允许出口的作品必须是在提交申请前 50 年内在希腊境内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作品,条件是这些作品此前从未从希腊境内出口过。
如果授权被拒绝,文物所有者可以按照由该领域专家组成的三人特别委员会确定的价格将文物转让给希腊政府。如果文物所有者不接受委员会确定的价格,估价将提交给另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文物所有者指定的一名专家、文化部服务部门的一名负责人或文化部任命的一名博物馆馆长以及共和国总统任命的一名专家组成。
瑞士历来是艺术品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2005 年通过了《文化财产国际转让联邦法》, 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立法。根据该法,每一件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都必须获得出口许可。如果某件物品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则禁止从瑞士最终出口。
瑞士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携带文化物品过境的人都有义务向海关申报,并说明文 化物品的类型、生产地(或发现地,如果是考古物品),如果文化物品从其他国家出口须根 据抵达国的法律获得批准的话。这使瑞士艺术品市场更加透明,并使当局能够更好地监控文化物品的流动。该法律在保护文化遗产的需要和瑞士作为贸易枢纽的重要性之间达成了妥协,在文化保护和打击非法出口的要求与自由市场的要求之间取得了平衡。
与欧洲国家相比,美国对文化产品出口的管理没有那么集中,因为大部分管理权都下放 给了各州,而不是联邦法律,最重要的是,美国的管理要宽松得多,因为与迄今所见的所有国 家不同,美国没有规定文化产品出口必须获得许可证。
不过,美国也有管制非法贩运的法律。主要法规之一是 1983 年的《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CPIA),该法采纳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70 年的《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转让公约》。CPIA 允许美国政府对来自与美国有双边协议或受到紧急限制的国家的特定文化财产实施进口限制。不过,该法并没有对美国文化产品的出口施加具体限制,这反映了美国比欧洲国家更加以市场为导向的做法。
另一部相关法律是《国家赃物法》(NSPA),该法规定了对跨越州或国家边境运输赃物 (包括文化财产)的惩罚措施。该法经常被用来起诉参与被盗艺术品非法交易的个人。就出口而言,美国的制度是非常自由和不受限制的。不过,属于特定法规或国际协定范围内的文化产品也有例外。例如,来自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的考古文物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这些国家与美国签 有双边协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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