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 月 29 日),共和国总统在月初颁布的关于市场和竞争的年度法律中所载的文化产品出口改革开始生效。因此,从今天起,公民个人向境外出口文化产品将变得更加容易。事实上,此次改革对《文化遗产法》(2004 年 2 月 24 日第 42 号法令)的某些部分,特别是第 65 条进行了修改。
从今天起生效的修改涉及将作品的保护时间门槛从 50 年提高到 70 年:这意味着只有超过 70 年的作品才必须提交给监管局出口办公室进行监管。此外,还引入了13 500 欧元的价值门槛:这意味着,如果作品所有者认为其价值低于这一数额,则无需经过正常的授权程序,而只需提交一份自我证明即可。监管局可以进行抽查。最后,将推出为期五年的工程 “护照”,以方便工程进出本国领土。该 “护照 ”将在从今天起的六十天内,即在法律生效后的六十天内,由该部通过一项法令来建立。
以下是经改革修订后的《移民法》第 65 条第 3、4 和 4 款之二的内容:
除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情况外,根据本节和本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将下列物品从 共和国领土上彻底移除须经批准:
a) 具有文化价值、属于已不在世的作者的作品、其创作时间超过七十年、价值超过 13.500 欧元的物品,无论其属于谁; b) 档案,无论其属于谁。500 欧元;
b) 属于私人的具有文化价值的档案和个人文件;
c) 属于第 11 条第 1 款 f)、g)和 h)项所述类别的物品,不论其属于何人。
4.4. 下列物品的移走无须获得许可:
a) 第 11 条第 1 款 d)项所指的物品;
b) 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是已不在世的作者的作品,其创作时间超过 70 年,价值低于 13,500 欧元,但附件 A B 第 1 项所指的物品除外。
4 之二.在第 4 段提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责任根据 2000 年 12 月 28 日第 445 号总统令提及的综合法,通过声明的方式向主管出口办公室证明,根据部令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被转移到国外的物品属于不需要授权的情况。主管出口办公室如果认为有关物品可能属于第 10 条第 3 款 d 项之二所述情况,则应启动第 14 条所述程序,该程序应在提交声明之日起六十天内结束" 。
图片:乔瓦尼-保罗-潘尼尼,Gallerie di vedute della Roma moderna(1759 年;布面油画,231 x 303 厘米;巴黎,卢浮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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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产品出口改革今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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