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图像是获取文化和向全世界传播意大利文化遗产知识的重要资源。尽管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媒体的普及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了数字文化遗产的获取,但在意 大利,国家立法和法院裁决中仍然存在许多阻碍公共文化遗产图像流通的障碍。在国际上,我们看到了一场致力于传播开放式获取政策的坚实运动的发展,而在意 大利,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如都灵埃及博物馆基金会),仍然固守着旨在限制文化遗产 图像使用可能性的保守做法。
最近几个月,在一些法院作出裁决以及文化部通过第 161/2023 号法令(“关于确定向国 家机构和文化场所交付的物品的特许使用费和版税最低金额的准则”)之后,意大利关于使 用文化物品的忠实复制品的辩论再次成为焦点。
事实上,国家法院确认了文化物品肖像权的存在,其依据是事先申请授权和支付肖像使用 费。根据这一观点,在非商业性使用文化财产图像的情况下,公共行政部门的事先控制也是必 不可少的。这些声明肯定了文化遗产 “肖像权 ”的存在,设想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级保护,并将 《文化遗产法》(2004 年 1 月 22 日法令,2004 年 1 月 22 日第 42 号)等公共准则叠加在一起。文化遗产法》(2004 年 1 月 22 日第 42 号法令),特别是其中的第 107 和 108 条,是典型的私人规则,如《民法典》第 10 条(该条恰恰保护个人肖像权)。
法理上承认肖像权与版权不同,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因此产生了一种有利于国家的永久性私 人权利,这一点在《文化遗产和景观法》第 107 和 108 条中得到了体现。
在意大利法院的判决中,图像权除了与文化遗产本身的盈利性使用有关的限制外,还与 保护文化遗产的 “礼仪 ”的需要联系在一起,从而引起了各种解释上的疑问和批评。文化遗产法》第 108 条允许使用和传播文化遗产的复制品,但仅限于非营利目的,即从 理论上讲已经可能导致 “贬低 ”文化遗产的活动(例如,以自由表达思想或创造性表达的名 义,在非商业渠道传播对文化遗产复制品的漫画再创作)。因此,我们不能说,在图像的商业使用中可以完全不考虑礼仪问题,似乎从向管理部门 缴纳费用的那一刻起,图像的使用就不受礼仪问题的影响了。
此外,人们不禁要问,如何确定一个参数来评估图像的使用是否符合保护礼仪的要求,因此,负责签发授权书的各个文化机构又如何具体评估是否遵守了礼仪的要求,而这些标准在各地的应用又可能不均衡且有差异。
在这个意义上,“向奇迹敞开大门”(Open to Wonder)倡议也是辩论的一部分,旅游部在该倡议中使用了波提切利的维纳斯形象进行宣传活动。
从根本上说,图像权最终成为限制文化财产复制品流通的借口,目的是根据一种现在已 经过时且与证据相悖的方法(正如审计法院本身在第 50/2022/G 号决议中所强调的那样)来 增加其利润。正如审计法院本身在第 50/2022/G 号决议中所强调的),这种做法公开反对全世界普遍实行的开放存取政策和做法,也与 文化遗产研究活动形成鲜明对比,因为文化遗产研究活动往往作为出版产品的一部分在商业渠 道中传播。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 161/2023 号法令又以 “礼仪 ”为由,要求任何形式的图像使用都必须获得授权(第 2 条),公然违反了《文化遗产法》第 108 c. 3 条之二的规定。此外,该法令在规定文化遗产图像的最低使用费时,引入了一个不必要的繁琐复杂的计算系统,给使用者和被要求采用该系统的文化机构造成了困难,混淆了图像的获取渠道和再利用方式。此外,与《国家发展计划》不同的是,审查中的法令并不是与该行业的专业人士和协 会对话的结果,他们指出了该法令的严重缺陷,并要求就这一问题恢复对话。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该部尚未对对话做出回应。
此外,该法令并没有考虑到文化遗产图像使用的复杂性,文化遗产图像的使用往往 是《文化遗产法》第 108 条所保护的使用方式与经济相关内容重叠的一部分,这使得该部门 的规定中是否存在盈利动机难以解释。
意大利的法律框架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此外,在现在已经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意大利的法律框架没有考虑到数字世界的巨大潜力,而现在,这种潜力已经不可避免,因此,个人 “受益于文化遗产并为文化遗产的丰富做出贡献 ”的权利可以像《法鲁公约》(第 4 条)所确认的那样得到真正的实现。
本文最初发表于我们的纸质印刷杂志 Finestre sull’Arte第 20 期 。点击此处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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